欢迎访问东莞市经纬天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官网!

服务外贸企业20年!

提供全链路:报关、收汇、退税解决方案!
经纬天下电话

咨询热线

138-2573-6265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疑难 > 公司动态
出口退税必须收汇吗?
        对于非六类企业(即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B类企业),可以先办理退税(视为单证齐全给予退税),只要在210天内外汇核销即可,对于六类企业(级C类企业),则必须要先核销,再单证齐全退税。

       不管是哪一类企业,在申报环节上,收汇和退税都是可以同时操作的,只是在单证齐全这一环节上,C类企业必须核销在前,B类企业核销可前可后。

        只要产品出口,就要申报;等出口单证(主要是报关单)收齐了,就可以申请退税,与是否收到货款无关;这是指月度。国家对出口实行宏观控制,年度有关部门会对出口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超期收款会影响退税的。

       出口退税的有效时间是出口报关后90天内,在这期间可以正常退税,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一次;退税前必须先核销,如果没有收取外汇,导致不能核销,过了退税的时限就不能退税.

四类企业是需要先收汇后退税的重点范围之一。那么,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是四类? 2016年第46号第七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非上述三类受严管的出口企业,收汇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结合2013年30号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不要求先收汇后退税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出口年度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截止日)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