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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骗税案例选编说明


案例:出口退税与骗税的区别

下面用最简化的程序陈述一下出口退税与出口骗税的区别:

正常退税程序:甲公司从乙工厂买进一批服装,100万,出口外国。事成之后,海关报关单+乙卖货给甲的发票=甲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的凭据。(报关单用来证明货物已经出口,发票用来确定退税额,大约100*16%=16万)。

造假程序:甲公司从乙工厂买进一批服装,100万,在国内零售市场保本(或者微亏)销售,不开发票。回笼资金95万。这样,甲手中就有了多余的100万发票。

珠三角的丙血汗小工厂有一批服装要出口给外国,谈的是一口价,100万。但是丙工厂证照不齐,制度不严,原料来路不明,账目不清,工人欠薪…总之,丙不可能通过政府审查,也不可能申请到退税。丙的老板只求能把货物运到国外就可以收款了。

这时候,甲公司通过口岸的出口代理人(中介公司性质)丁,知道了丙工厂现状。甲主动提出,不但不收丙工厂运费,反而补贴0.5万元,再免费将丙的货物运送出国。

甲通过运送丙的货物,获得了海关的出口证明(100万出口报关单),再加上从乙处取得的发票(100万购入发票)。就可以申请100万*16%=16万的退税。

如此一来,比甲内销,丙出口但无单据,俩家都不能退税的正常程序多收入了10.5万(现实操作并非如此简单,涉及环节和程序很多)。


出口退税骗税案例


一、浙商非法吸存八千余万骗取出口退税
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 曾被媒体誉为“中国制造的非洲拓荒者”的浙江省诸暨市知名企业家、浙商代表人物何先永名下公司达亨制衣、达亨轻纺在没有真实货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报关公司通过员工配单、制单方式,将其他不具有退税资格企业委托报关的出口货物以虚假出口报关。达亨制衣、达亨轻纺通过上述虚假报关方式向国税部门申报在深圳海关的出口额为3.89亿美元。
并经人介绍高价非法购买3.4亿美元用于出口外汇核销,假装成境外汇入的货款。此外,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公司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发票。
何先永等人共骗取出口退税1.67亿元,2015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何先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衢州金额巨大骗取出口退税案
在对丽新帽厂进行检查时,“佛山市三水达兴隆织造厂,30万元,税点6%,2.4万元”等等相类似的字条,不断在检查人员面前显现。检查人员怀疑“税点”应该就是支付开票方或介绍人的开票手续费,其差额应该通过银行或现金回流到受票方账户或其关联人私人账户。
通过调查,崔兰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之目的,找到丽新帽厂的负责人毛郦幸与其合作,利用从广州市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手中自行采购的不具备退税条件的未纳税服装,假借丽新帽厂生产加工的名义,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套票作业,借用蓝鹰公司或赛福公司出口退税平台,向衢州市国税局骗取出口退税。
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丽新帽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186余万元,将未纳税的410余万件服装虚构成已税服装向衢州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1309万元。
最终,崔兰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50万元;被告人毛郦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单位丽新帽厂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1054万元作为退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河北一省人大代表骗4.5亿退税
兴弘嘉公司于2010年9月在河北省故城县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营纺织服装制造、加工、销售及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董某岩,后调整为郭某。实际控制人郭某勇,系河北省人大代表。
兴弘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99份,金额33.07亿元,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5份,金额5.31亿元,税额0.9亿元;假报出口4.5亿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
截至目前,共抓捕犯罪嫌疑人90人,批捕27人。该案事实已基本查清,将尽快向检察机关移送。
 
四、南纺股份出口骗税上千万元
在2010年-2011年期间,南纺股份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07.24元。
南纺股份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南纺股份已取得的退税10337407.24元予以追回。
 
五、骗取5469万元出口退税款大案
从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共计6113万双,实际成交金额为2473万美元.而苏立胜通过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口的海关报关单上却显示,这些劳保手套的出口报关金额为6402万美元,比实际成交金额高出3929万美元。这意味着,苏立胜从虚报的出口金额中,骗取了巨额出口退税。
他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货物出口价格,4年共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最终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六、高报价格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2009年8月-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顾峰等人以其控制的上海铭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向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赊购CPU,套取CPU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所购CPU不开发票打折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商和个人,所获货款直接通过地下钱庄汇往香港关联公司。并将套取CPU增值税专用发票充作进项发票,开具品名为二极管等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其控制的20余家贸易公司,虚设多个贸易环节,将用作道具的二极管等商品价格由几元钱人民币逐步虚增数十倍。
再通过外贸公司将价格虚增数十倍的二极管等商品空运至香港关联公司,在香港关联公司使用上述地下钱庄获取的资金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后,获取外汇核销单。以品名为二极管等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单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最后,将空运出口至香港的二极管等 商品再以每公斤20元-28元的费用,委托走私团伙挟带走私入境,用于循环出口骗取退税。
顾峰骗税团伙采用上述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出口金额2.88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4200余万元。顾峰等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七、“道具机器”循环进出口90次
他们先以A公司的名义将“道具机器”通过江苏甲公司代理出口至台湾某公司或A公司香港分公司,以“印刷电路板测量检验仪”(可退税)的名义进行申报出口,出口价每台约40万美元。然后,他们利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根本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此后,A公司再以江苏乙公司作为代理公司,以B公司等作为货主单位,将“道具机器”以“自动光学检测仪”(零关税税率)的名义,向南京海关报关进口。“道具机器”进口回来后,再被运回A公司的仓库。其间,陆某安排公司相关人员更换“道具机器”假铭牌和包装箱,再用于A公司继续进出口,如此循环操作。
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陆某等人反复进出口共计90单,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1单,增值税专用发票739份,税额合计8164万余元,价额合计5.6亿余元。陆某夫妇等4人因涉嫌骗取进出口退税罪,被批准逮捕。
 
八、上海:“精英企业家”骗取出口退税8亿余元
上海某公司负责人黄某、陈某很早涉足羊绒外贸,被视为“精英企业家”。截至13年10月, 该民营羊绒制品贸易企业从内蒙古、河北、辽宁等地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平衡公司进项、销项,为骗税做好准备。在报关出口时,将羊毛纱线虚报为羊绒纱线,以虚高的价格出口至香港,由同伙注册公司接收。将这批羊毛纱线虚报为便宜的棉纱线,低价从香港进口至深圳,再由深圳运达上海循环出口。
缴获价税合计400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冻结、查封涉案资产价值人民币1亿余元,查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羊毛纱线1800箱,价值人民币2000余万元。
 
九、扬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
2012年10月至12月,以犯罪嫌疑人吴某、许某为首的30余人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结伙作案,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资料在江苏高邮、泗洪等地注册扬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邮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空壳商贸公司,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为进项抵扣,在无实际货物及其他应税劳务情况下,收取3%至7.1%的开票手续费,通过郭某等多位中间人,大肆向广东、上海等全国14个省、直辖市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湖南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为主的受票企业又向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继而由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勾结报关行、地下钱庄,进行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73份,价税合计8亿元,税额1.16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32亿元。
 
十、徐州“6·20”案
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徐州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伪造27份海运提单,通过乌鲁木齐、宁波等5个关区,假报出口234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额238万元;从上游山东、宁波、天津、大连等地3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5份,金额35424万元、税额6022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已经揭示出了出口骗税的极大风险性,那么如何有效地防范骗税风险?对内而言,应加强对业务员的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牢固的出口骗税意识,企业自身也要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出口骗税风险防范机制;对外而言,应准确判断外贸形势,理性评估自身能力范围,合理确定目标,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的沟通与联系。